興安職業(yè)技術學院采購管理控制制度
第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興安職業(yè)技術學院的采購行為, 強化采購工作的管理,有效防控采購業(yè)務活動風險,提高采 購業(yè)務的規(guī)范性科學性和準確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 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行政 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財會〔2012〕21號)《關于 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 99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7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市財政廳關于加強預算單位政府采 購活動內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內財購〔2021)965號〕等法 律法規(guī),結合單位實際與政府采購業(yè)務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采購,是指以簽訂合同方式有償取 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 等。本制度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本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內 蒙古自治區(qū)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 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單位自采是指本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 內蒙古自治區(qū)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且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 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本制度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 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制度 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
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制度所稱服務,是指除 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 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在開展采購管理過程中,主要應關注以下風險:
(一)采購、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之間缺乏溝通協(xié)調,采 購預算和計劃編制不合理,導致采購與業(yè)務活動相脫節(jié),出 現資金浪費、資產閑置或業(yè)務活動未能得到必要的物資保障, 進而影響正常業(yè)務工作的開展;
(二)采購需求審核不嚴格,需求參數不公允、不實際, 可能導致采購的貨物或服務與實際需求不符,容易造成采購 浪費或不能滿足業(yè)務需求;
(三)采購活動不規(guī)范,未按規(guī)定選擇采購方式、發(fā)布采 購信息,甚至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導致本 單位被提起訴訟或者受到處罰,影響本單位正常業(yè)務開展;
(四)采購方式等變更未經有效審核審批,可能導致采購 利益輸送、營私舞弊等風險;
(五)采購未經有效驗收,可能導致采購貨物或服務質次 價高,偏離采購目標。
(六)采購業(yè)務檔案管理不善,容易導致采購信息失真 監(jiān)控與查處不力;
第五條采購管理的目標為:
(一)建立健全采購業(yè)務制度與流程,確保采購業(yè)務規(guī)范 合法,采購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建立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機制,確保采購業(yè)務符合 預算控制,與本單位財力匹配,按計劃協(xié)調進行;
(三)規(guī)范采購管理,建立內設機構、崗位間協(xié)調制約機 制,實行分級授權審批控制,依法依規(guī)組織采購活動,有 效防范采購錯誤及舞弊發(fā)生;
(四)加強對采購驗收和貨款支付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的管理控 制,確保采購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單位采購管理實行“決策機構、管理機構、執(zhí) 行機構”三個層次的管理,本著“集體決策、分級執(zhí)行;標 準統(tǒng)一、歸口統(tǒng)籌”的原則,具體劃分為采購決策機構、采 購歸口管理機構及采購執(zhí)行機構三個層級。
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是采購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審定采購內部管理制度,研究規(guī)范和固化采購程序;
(二)研究決定采購預算和計劃;
(三)研究決定重大采購事項,單個項目采購金額達到2 萬元(含)以上的,在組織實施前,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后方可組織實施;20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項目,須經院黨委 會研究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四)審定單位自采相關事項;
(五)督促各部門、各院系按照內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和政 府采購預算辦理采購業(yè)務,協(xié)調解決采購業(yè)務執(zhí)行中的重大
問 題 ;
(六)其他需要討論、審定的相關采購事項。
第七條后勤國資處是采購歸口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自治區(qū)有關采購的管理規(guī)定,擬定單位 采購制度、標準和規(guī)范文件;
(二)初步審核采購需求、采購方式、組織形式以及采購 代理機構委托意見;
(三)依據審批下達的采購預算和實際工作需要,通過采 購云平臺填制項目采購的采購需求及采購實際計劃;
(四)協(xié)助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及驗收工作;
(五)負責政府采購文檔的歸檔與備案工作;
(六)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合同簽訂與履行,協(xié)調處理采購 糾 紛 ;
(七)通過采購云平臺完成政府采購計劃申報;
(八)對實行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進行確認, 領取中標通知書;
(九)其他采購相關工作。
第八條各部門、各院系是采購需求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申報本部門、院系的采購預算;
(二)依據內部審批下達的采購預算和實際工作需要提 出采購申請,屬于項目采購的編制采購需求及采購實施計劃;
(三)對采購文件進行確認,對有異議的采購文件進行調 整、修改;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驗收工作;
(五)負責采購項目的報銷事宜;
(六)其他采購相關工作。
第九條財務計劃處是采購資金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審核各部門、各院系編制的政府采購預算、采購申請;
(二)負責采購支付的執(zhí)行和管理,確保支付程序的合規(guī) 性和準確性;
(三)負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監(jiān)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 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采購預算及意向公開
第十條單位的采購業(yè)務應遵循“先預算,后計劃,再 采購”的工作程序,依據年度工作計劃和相關配置標準編制 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確定采購計劃,按確定的計劃 實施采購。
第十 一 條采購預算
單位編制總體預算時應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隨同 總體預算一并報送主管部門。
采購執(zhí)行過程中,應當報計劃財務處審核采購預算,對 于不在采購預算內的采購項目,不予執(zhí)行。
第十二條采購意向公開
采購意向以預算為依據,以下范圍采購項目需進行采購 意向公開:
(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規(guī)則標示為電子賣場, 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二)《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規(guī)則未標示電子賣場, 采購金額3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
(三)《集中采購目錄》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80萬元 以上的采購項目。
采購需求部門辦理采購申請審批程序后,由后勤國資處 采購管理員進行采購意向公開。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 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
采購意向公開渠道為“中國政府采購網內蒙古自治區(qū)分 網”,并在單位門戶網站同步公開。
第四章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三條依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采購歸口 管理部門應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四條采購需求,是指本單位為實現項目目標,擬 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技術要求是指 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 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 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 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 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第十五條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前,可以通過咨詢、 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yè)發(fā)展、 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 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xù)采購,以及其他相關 情況。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 不少于3個。
第十六條對于下列采購項目,需開展需求調查:
(一)8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上 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fā)的 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 的其他采購項目。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 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按照法律法 規(guī)的規(guī)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規(guī)定的需求 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 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 規(guī)定開展需求調查。
第十七條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單位圍繞實現采購需求, 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 規(guī)、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采購實施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預(概)算、最高限價, 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 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方式、競爭 范圍和評審規(guī)則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文 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
第五章采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條采購項目類別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單項或 批量金額達到30萬元(含)以上的和目錄外單項或批量金額 在限額標準80萬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按照《集中 采購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政策規(guī) 定辦理政府采購;采購項目類別屬于目錄內,電子賣場滿足
不了緊急采購需求的采購項目且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30 萬元的和目錄外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80萬元的分散采購 項目,應按照第三十條要求進行采購。
第二十條單位政府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 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 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將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 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80 萬(含)以上的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應依法施行政府采購, 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或由各采購需求部門、系組織 采 購 。
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競爭性磋商;
(七)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 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不得將應當 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 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 新建、改建和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工程,項目 采購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 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選擇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 源方式采購。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規(guī)則為電子 賣場或框架協(xié)議的項目,應當進入電子賣場或框架協(xié)議采購 系統(tǒng)辦理政府采購。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 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 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 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 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 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 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 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 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 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 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 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 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
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 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三十條采購申請流程:
(一)采購需求部門根據年初政府采購預算,攜領導簽字 確認的經費申請或會議紀要,初步擬定采購方式,到計劃財 務處申請經費指標,并填寫《采購預算申請單》,由計劃財 務處審核采購金額是否符合預算支出范圍。
(二)采購項目涉及固定資產采購的,應當由后勤國資處 資產管理崗審核辦理資產手續(xù)。
(三)后勤國資處采購管理員審核采購項目是否屬于政 府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選擇是否符合規(guī)范。
(四)采購需求部門提供采購需求和技術參數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單位自采流程:
(一)電子賣場能滿足的優(yōu)先選擇電子賣場采購;
(二)單項或批量采購2萬元以下的,采購需求部門可 直接購買,并對采購的合理性負責;
(三)單項或批量采購2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 的,需由采購小組進行市場詢價,從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名單 中邀請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報價,采購小組根據供應商提供 的報價文件,通過評比各供應商價格、資質及業(yè)績水平等信 息,選定成交供應商,并通知成交結果;
單項或批量采購30(含)以上,80萬以下的, 需委托 代理機構參照政府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
價、單一來源采購等)執(zhí)行采購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計劃流程:單位政府采購需由采 購需求部門將審批通過的《采購預算申請單》報送后勤國資 處采購管理員,采購管理員在政府采購云平臺編報政府采購 計劃;涉及采購進口產品或公開招標限額以上不采用公開招 標方式采購的采購項目,需報由主管部門報財政局審批。
(一)集中采購目錄內納入電子賣場、采購金額未達到 400萬的采購項目,需按照電子賣場程序申報采購計劃;
(二)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采購 項目,需申報項目采購計劃;
(三)集中采購目錄外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80萬元以 上的采購項目,需申報項目采購計劃。
第三十三條
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 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標公告 在財政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 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 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fā) 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 選 取 ;
(三)需求部門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 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 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 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談判公告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發(fā)售談判文件不少于3個工 作日,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采購小組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 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參與磋商符合資格條件的 供應商不少于3家,從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 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發(fā)售期限自 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 得少于3家,符合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需求部門組織3名以上專業(yè)人員進行論證(專業(yè)人員不能與 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 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論證材料(專業(yè)人員論證意見應 當完整、清晰和明確,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于無 效意見,不作為審核依據。專業(yè)人員論證意見中應當載明專 業(yè)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碼), 報黨委會審批后,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公示不 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可組織采購。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從詢價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 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告期和詢 價通知書提供期限自開始發(fā)出之日起不少于3個工作日,滿 足采購要求的報價供應商不少于3家。
采購小組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 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為滿足緊急、突發(fā)采購需求,年初沒有采購預算,采取 正常采購程序無法保障的,經黨委會審批后,由采購歸口部 門選擇信譽好、供貨能力強的供應商通過談判,簽訂談判要 直接采購,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選擇合作過的供應商。其中,可 以預計的項目,但由于需求部門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使 采購時間緊急的或與緊急事項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配套采購 項目或可以通過籌措、調撥的物資,不適用本情形。
第六章 采購合同
第三十四條采購合同簽署的要求:
(一)對單項采購或批量購置的金額在2萬元及以上的采 購行為應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以平等、 自愿的原則約定與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購合同按照 《合同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合同經前期審批通過并蓋 章簽字后生效,未經審批的采購項目不得簽訂正式合同。
(二)采購過程中,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在中標、
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 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簽訂之日起雙方不得擅自改變、
中止或終止已簽訂的合同,如繼續(xù)履行已簽訂的采購合同損 害國家利益的需雙方修改、中止或終止合同,該事項由一方 導致的則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由雙方導致的則由雙方承擔賠 償責任。
(三)采購合同履行中,根據工作需要需追加與合同標的 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 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 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條采購合同正式文本由法人或法人授權人員 簽字,并加蓋公章。授權范圍內合同簽署不再單獨簽署授權書。
第三十六條單位與供應商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日起 七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政府采購云平臺上及時備案。
第七章 采購驗收
第三十七條5萬元以上貨物、服務等采購項目的驗收, 應當根據采購合同、采購文件等,由使用部門牽頭,在相關 部門監(jiān)督下,組成聯合驗收小組(由3人及以上單數構成,) 對所購貨物、服務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質量和相關內容進 行驗收。后勤國資處應配合驗收小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 使用部門要對相關設備、科研教學儀器等,在使用壽命期內, 對其正常運行、妥善保管等情況負責。
對于專業(yè)性較強、技術參數較復雜的貨物、服務采購及 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財政部門不評審的,在項目驗收 時,需聘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及造價評審驗收。
第三十八條驗收合格的項目,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的約
定金額及時間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由需求部門填制付款 申請(附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發(fā)票、驗收證明等單據或 材料),經領導按權限逐級審核審批后由財務部門辦理支付。 貨物、服務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驗收小組應當出具驗收質量 異常報告,由采購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要求供應商采取措施糾 正?;蛞笸恕⒀a、換貨、索賠處理等。
第三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項目每項采 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 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年。
第八章 采購投訴與質疑
第四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 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在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 向單位采購歸口部門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單位采購歸口部 門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 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供應商對單位 采購歸口部門或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單位采購 歸口部門、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 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興安盟財政局提起投訴。
第四十一條單位采購歸口部門或代理機構在收到質疑 函后一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函的形式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質 疑,應當及時受理。
第四十二條單位采購歸口部門或代理機構質疑處理工 作應當在受理質疑事項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供應商依
法提出的詢問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學院紀檢部門受理采購檢舉、控告,對采 購違規(guī)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工作全面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采購監(jiān)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集中采購目錄的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
(五)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六)政府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的發(fā)布情況;
(八)對供應商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政府采購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
(十)政府采檔案管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采購活動中違反本規(guī)定 的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相關規(guī)